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 知
曲政发〔20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曲政发〔2021〕3号,QFDR-2021-0010002)、《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曲政发〔2023〕7号,QFDR-2023-0010002),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予以废止。
二、对《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曲政发〔2020〕6号,QFDR-2022-0010004)作出修改:
1.第一条依据增加《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
2.第三十九条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修改。
3.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3月24日,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10002。
三、对《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20〕6号,QFDR-2022-0020003)作出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增加两条,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表述。
3.第二章原第五条、第六条合并,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进行修改。
4.第三章原第九条中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规范性文件”。
5.第三章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表述。
6.第四章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
7.第四章原第十四条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
8.第五章原第二十条中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进行了调整。
9.附件增加“合法性审核意见”文书格式。
10.部分章节条款序号和表述进行了微调。
11.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3月24日,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4-0020001。
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4年6月28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2.《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 |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