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及要求
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全国人大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开展。依据有变化的,随依据进行调整。目前,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以《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表1)为准,清单范围的事项必须以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没有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检查事项,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能列入清单的要逐步列入清单。
随机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在清单中一并列出,按照清单严格执行。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单位建立的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见附表2、附表3),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双随机”抽查实施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建立随机抽查机制的工作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保障措施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科学安排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具体的抽查方案,统筹考虑执法人员的经验特长、业务水平和抽查对象的数量、地域、经营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抽查方案。
(二)建立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予以表扬,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抽查对象,建立黑名单,对黑名单上的抽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黑名单上的企业如经核查确已整改,整改到位,监管机构检查合格之后,从黑名单上删除。
(三)积极开展联合抽查。整合部门检查事项,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科室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遵守相应工作机制,执法人员要服从调配安排。科室之间要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科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培训学习。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有关科室要配合做好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工作,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比例和频次 |
1 | 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教育部23号令)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 曲阜市教体局 |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抽查比例为30% 每季度1次 |
2 |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教体局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 | 曲阜市教体局 | (一)规范办学情况:1、按审批项目办学情况;2、管理制度和教学机构的设置情况;3、规范招生情况。 (二)教学管理情况:1、教师配备情况;2、教研工作记录;3、学校班级、学科、课程安排等情况;4、教师备课、授课记录;5、学生学籍、结业等档案材料;6、学生考勤、学习情况反馈制度及记录;7、教学评价方案及记录。
| 抽查比例为30% 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