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一、决策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意见》(鲁法办发〔2023〕13号)、《乡镇(街道)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济法办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主体、程序、标准和责任,完善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为实现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内容
明确审查范围,确定审查主体,规范送审材料。
四、实施内容
(一)事项启动
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重大事项前,可以明确党政办公室或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重大事项的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拟定工作。
(二)材料流转
确定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材料流转工作。党政办初审后,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填写送审申请书,将材料转交至司法所。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并指派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人员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意见反馈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至合法性审查人员。
(五)集体讨论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由承办机构提交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讨论,司法所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重大事项经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或实施。
(六)归档整理
党政办、承办机构、司法所按照职责分工,应将重大事项拟定、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对涉及本部门业务或者职责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建议,确保不出现违法违规内容。
(二)规范送审程序。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要以单独报送的方式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不能以发送征求意见稿,或者通知审查机构参加座谈会、会办会、论证会等审查机构提前介入的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司法所在征求意见程序中出具的反馈意见、函复意见或口头表述的意见不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建立司法所负责人列席党政会议制度。党政工作会议研究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通知司法所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建议。司法所负责人的发言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载。
解读人:徐新露,15866096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