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司法局起草了《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民主科学依法决策。
意见反馈方式:可邮寄至市司法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qfxzfyysk@ji.shandong.cn,若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后,传真或邮寄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市司法局科行政应诉科,刘凤琳
电话:0537-3190118,传真:0537-3193555
地址:曲阜市舞雩坛路8号
征求意见时限: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
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曲阜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9日
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应诉概念】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督】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市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司法所负责对本辖区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保密】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调解】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参与调解。
行政机关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七条【应诉承办单位】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下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受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不能确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案件办理。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机关或机构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办、协办机关或机构,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案件办理。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或由政府确定的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确定承办机关或机构,经市政府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示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转至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督促承办机关或机构办理。
第八条【应诉职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下列行政应诉工作:
(一)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制定应诉方案;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卷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对行政案件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按要求提交行政应诉工作报告;
(六)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并函复人民法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答辩、证据材料】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在准备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的过程中,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情况和争议化解方案。
第十条 【延期举证】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根据案件情况,如需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两名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办理应诉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三条【代理权限】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庭审纪律】 行政机关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三)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四)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五)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裁判文书处理】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自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七条【败诉报告】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市政府并向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原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生效裁判履行】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第十九条【司法、检察建议书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案件归档】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书面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旁听庭审制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机制,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
第二十三条【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评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应诉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发挥行政应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联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
(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五)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妨碍司法、扰乱秩序等情形的;
(六)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
(七)未按规定函复司法建议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和备案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
一、出台《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的背景
行政应诉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关系密切,是行政机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案件办理难度加大,且2017年我市出台的《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为进一步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需结合我市诉讼案件实际情况,出台新的《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开展。
二、行政应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其中重点征迁项目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社会敏感度强、注度高,在办案过程中极其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案件办理难度大。
2、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较好,但出庭质量有待提升,正职负责人出庭案件数量不足。
3、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主动化解行政争议意识不强。
4、专职从事行政应诉工作人员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对行政应诉程序了解不准确。
5、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法制审核作用不明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推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实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认真执行《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曲阜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曲阜市司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关于《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截止到2022年5月29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曲阜市司法局
2022年5月30日
《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风险评估报告
(曲阜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8日
曲阜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8日在曲阜市司法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市司法局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市司法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行业领域专家乔德文、颜世祥,政府法律顾问孔令军、陈丽、宋朋。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市司法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针对修改意见建议,展开了细致的、针对性的讨论。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5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共28条,主要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目的,范围,应诉工作职责、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生效文书执行,案卷归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和要求。
二、专家组意见
(一)草案是否易导致社会风险
否
(二)草案是否易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否
(三)草案是否易导致生态环境风险
否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内容风险评估等级可控。
《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曲阜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8日
曲阜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8日在曲阜市司法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市司法局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市司法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行业领域专家乔德文、颜世祥,政府法律顾问孔令军、陈丽、宋朋。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市司法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针对修改意见建议,展开了细致的、针对性的讨论。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5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共28条,主要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目的,范围,应诉工作职责、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生效文书执行,案卷归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和要求。
二、专家组主要修改意见建议
1.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改为行政机关作为应诉机关。
2.市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案件包括经过复议程序和未经复议程序的,经过复议程序的行政案件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承办单位。
3、行政案件答辩期15天,市政府作为应诉机关的案件,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转交司法行政机关,否则无法做到在15天内答辩、提交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
4、问责条件应当包括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5、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有很大不同,无法参考适用。如果参考适用,也应当明确参考哪一条。
6、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不应当绝对化,确实存在有些案件虽然发现错误,但是不确定纠正会带来的后果,此时不适合主动纠正。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曲阜市行政应诉办法(草案)》内容必要、可行、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
2022年12月6日,市长崔加清在市级机关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第十九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司法局的汇报。原则同意汇报意见。会议议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法治思维、规范执法行为、履行法治责任,切实提高行政应诉自觉性,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加强协作配合,主动履职担当。要把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抓手,各镇街和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应诉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推动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做到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坚持带头出庭应诉,做到“有庭必出、应出尽出"。同时,要深入广泛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为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筑牢基础。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升工作质效。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压实工作责任、严格督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推向深处。各镇街、部门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照本单位具体情况仔细分析、认真执行,主动梳理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推动各类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市司法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好法律顾问作用,帮助涉诉单位解难纾困,及时对有关部门做好通报提醒,不断推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