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21-04450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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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3-1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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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室负责人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3-11 00:00

曲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室负责人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解读

 

一、解读提纲

解读《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济政办发明电〔2021〕1号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编制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

二、解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解读方式

将解读材料在曲阜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二)解读时间及安排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济政办发明电〔2021〕1号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的同时在曲阜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

三、解读材料主要内容

(一)政策背景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于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耕地保护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最为关心、强调最多的自然资源领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严防耕地“非农化”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紧缺,为加强耕地保护,先后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当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耕地“非农化”现象仍然存在,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损害粮食产能,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我市部分耕地地类有所变化,现有一部分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可开垦为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土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当前,守住长期可以稳定利用的“好”耕地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9月10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六个严禁”,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7月29日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守好守牢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蔓延势头,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问题,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和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针对当前耕地“非农化”存在的突出问题,2020年1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20号),2021年1月14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20〕20号坚决制止耕地“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21〕1号),2021年3月9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济政办发明电〔2021〕1号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曲政办发〔2021〕6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切实守牢耕地红线。

(四)重要举措

1)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负总责,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任务。要按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

2)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

曲阜市违建别墅和农村乱战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工作专班印发《曲阜市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在各镇街、市直部门、各村委张贴《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通告》、宣传海报,发放《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八不准”“六严禁”明白纸,并在全市各镇村设立流动宣传车和各村委大喇叭循环播放《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通告》音频等措施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

3)全面开展自查,加强耕地保护督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鲁政办发明电〔2020〕20号明确的六种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分清类别。要分析研判存在的各类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要坚决制止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对2020年7月3日以后的新增问题做到“零容忍”,要妥善处理存量,对已经形成的耕地“非农化”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同时,将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破坏耕地等责任主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耕地保护督导力度,建立严管严控整治的日常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履行好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4)出台“八条”措施,严守耕地红线。

2021年2月8日曲阜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八条措施》(曲办发电20214号),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1.土地农转用或征收批复下达之前,任何拟使用的土地不得实施建设,包括基坑开挖、地面硬化、主体建设等(获得先行用地批复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除外)。

2.国家下发的土地卫片图斑,经核实确属违法用地的,必须予以拆除并复耕。

3.建设项目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在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前,不得擅自占用土地。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复载明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用途,构成违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

4.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纳入考核观摩范围。

5.对积极挖潜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的镇街,给予奖励。节余指标要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归村集体使用和支配,如村集体暂无法使用或需求量较小,在所剩余的额度内,可奖励给镇街使用。指标也可折算成资金奖励镇街。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指标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亩、5万元/亩。镇街不得把有可能获得的预期奖励指标,用来许诺企业未批先建、未供即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凡出现违法占地行为的企业,无论面积大小,除立即拆除复耕外,当年起两个年度内不予批准为该企业供地。

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履行职责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或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7.镇街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未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裁定,或未按照市政府指令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完成拆除任务的;对占用耕地5亩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未及时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超出会议研究确定的面积、改变位置等,形成违法占地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占地行为的当事人承担,除立即拆除复耕外,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占用耕地10亩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主动辞职或予以撤职处理。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集体决策等为理由掩盖决策责任,如决策参与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免于追究。

8.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违法占地问题治理情况的汇报。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四职责任人”,每年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做专题述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专题执法检查一次。

四、咨询联系方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督察信访科科长:孔艳

联系电话:3735731

 

政策文件:曲政办发〔2021〕6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济政办发明电〔2021〕1号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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