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20-1849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0〕5号
成文日期: 2020-04-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4-15 00:00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曲政发〔2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行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房地产行业管理,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促进全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环境、规范经营秩序

1. 全面建立综合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对我市范围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AAAAAABC五个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

2. 严格房地产项目手续办理。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发改立项、环评、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书面承诺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间,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交纳。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以缓期3个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资质以上(含暂定资质)企业,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且已完成基础工程,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 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预售资金直接交存工作,进一步严格拨付工作程序,监管账户中必须留足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严禁将项目监管资金挪作他用,必须确保专款专用。疫情期间,监管账户保证金,留足1%的最低限额,超出部分可以暂借企业使用,按承诺期限归还(3个月内)。

5. 严格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企业必须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房地产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对商品房进行交付;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房地产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档案,并做出进一步行政处罚。

6. 推行交房(地)即办证工作试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实现新建商品房项目在组织交房的同时,即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开通水、电、燃气、暖气、网络等设施,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发放到位。

7. 加强二手房屋交易行为监管。推进房屋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以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纳税、审批贷款的审批依据。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管理水平,确保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 教育设施。住宅开发项目地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建幼儿园;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配建小学;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配建中学,且须在一期建设。

2. 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户不少于1.2辆设置;新建住宅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当具备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商业的居住小区,其住宅、商业建筑的停车场须独立设置相应出入口。

3. 公共文体设施。公共文体设施按照室内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0.33%,室外用地不低于总建筑面积1%标准配建。

4. 环卫设施。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场所;住宅开发项目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公厕(城市二类以上)。垃圾收集场所和公厕,应与住宅同步报建、同步交付使用。

5. 绿化景观设施。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绿线,确保小区外围绿化与道路绿化融合性。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

6. 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等设施。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2层或者独立设置。

7.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且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80平方米。

8. 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小区计容建筑面积1%的比例,配建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生活超市),建筑面积最低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民政局、教体局、卫健局、文旅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建立房地产行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检查督促相关工作落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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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曲阜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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