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
(二)依法、依规
(三)客观、公开、公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测评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检查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曲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济宁市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综合考虑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各镇(街道)辖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与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
(五)无闲置、抛荒、乱占、滥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现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制止有力,查处及时、到位。
上述考核标准中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作为考核达标指标;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作为考核参照指标。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年度考核具体内容及量化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 市政府与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街道)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本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组织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并报县政府。
(二)在各镇(街道)自查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测评中心等单位,适时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道)年末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等数据,将作为对各镇(街道)考核的参照依据。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按照职责对各镇(街道)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核查。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实行激励机制。
(一)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且成效显著的镇(街道)给予表彰,优先安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资金。
(二)对完成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镇(街道)和先进个人,将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永久基本农田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整改,同时,由市测评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程序提报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镇(街道)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word版】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主要负责人解读】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姜玉彬关于《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解读
【音频解读】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解读
【图文解读】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曲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