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554394945D/2020-20022 组配分类: “六稳”“六保”
发布机构: 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11-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曲阜市发改局解读《关于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0-11-27 16:07

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114日,曲阜市发展改革会同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实施《关于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2020〕94),现将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因原文件即将到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出台了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为每个供暖季16/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为每个供暖季27/平方米。

(二)两部制热价计算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计算。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两部制热价标准居民基本热价为4.80/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5/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为8.10/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70/千瓦时城镇低保家庭基本热价为3.60/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086/千瓦时。计费面积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量按热计量表读数计算。全市范围内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管道集中供热的居民和非居民(按建筑面积计费)热用户,执行上述供热计量价格。

三、有关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低收入家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执行。

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和退款公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各供热企业应于当年供热季结束3个月内将供热计量收费及退款数据资料分别报市发改、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

曲发改〔2020〕94号关于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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