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城区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0〕170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为每个供暖季1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为每个供暖季27元/平方米。
二、“两部制热价”计算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计算。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二)两部制热价标准
居民:基本热价为4.8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5元/千瓦时。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8.1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70元/千瓦时。
城镇低保家庭:基本热价为3.6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086元/千瓦时。
(三)计费面积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量按热计量表读数计算。
(四)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管道集中供热的居民和非居民(按建筑面积计费)热用户,执行上述供热计量价格。
(五)有关说明
(1)热用户应在供热季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预交热费,供热季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进行结算。
(2)按照规定,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的用热费用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经营单位应在供热季结束2个月内退还用户;用热费用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
(3)现非居民采暖按蒸汽吨位或热量计价的,可遵照供用热双方供热合同和现有做法,继续执行按蒸汽吨位或热量计价的非居民采暖价格。
(4)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季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免收基本热费。
(5)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有关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低收入家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执行。
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和退款公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各供热企业应于当年供热季结束3个月内将供热计量收费及退款数据资料分别报市发改、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日。
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