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办法
(试行)
为指导各县区规范操作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一)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贷款结清后,进行利率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2年。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三)选树创业典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选树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三、创业扶持
(一)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操作办法。
1.申请。户籍地或安置地为本省范围内的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材料: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等;
(2)征信材料: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创业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利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跨行政区域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函询相关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分类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会同相关村(社区)委员会对创业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评估等工作。在认真核对《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所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后,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资格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通过的创业贷款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跨市(县、区)创业的退役军人发函核实其身份信息(函询时间不计算在资格认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署资格审核意见,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退役军人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对申请人有无重大诉讼案件、场地、设备、设施及启动资金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并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详细填写经办银行放款情况,并加盖印章。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并放款后,及时将审批完成后的《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申报手续复印件加盖公章送还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并返还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认定表》一份留存。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季度将创业贷款相关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6.贴息。贷款结清后,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退役军人贷款利息明细,结清退役军人贷款客户名单。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偿还记录等资料,提出贷款贴息方案,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人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退役军人本人查收贴息资金。
7.监督。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并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二)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1.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银行所需材料。
2.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相关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身份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役军人身份资料的审查(跨市区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间另行计算)。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经集体研究后,及时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贷款。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业务制度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调查、经营情况核实、风险评估等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通知退役军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若需要)后进行放款。经办银行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详细填写银行放款情况,加盖相关印章,同时将有关资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4.备案、贴息、监督等与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流程相同。
(三)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操作办法。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等(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经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台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四、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等资金支付有关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五、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全面推行“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
六、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
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