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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内容管理
(一)内容管理的实质
国家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对各种文化产品内容进行管理。我国宪法一方面确定了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对文化产品内容的要求
根据宪法,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权利的时候,不得违背国家的、社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国家利益体现为:不得发表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相违背的内容的作品。不得违背社会利益体现为: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发表淫秽内容的作品。不得妨害他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体现为:不得发表诽谤他人和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权利的内容的作品。
有关行政法规对电影片、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
对演出的要求是除不得含有上述内容外还不能使用下列方式: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
(三)内容管理的方式
根据法规规定,我国对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出版物等在内容管理上,主要采取事先审查、事后追惩、备案等几种方式。
(来源:云南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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