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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律规范及文化产业管制机构
一、文化法律规范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一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查、处罚等行为。一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为社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在文化领域我国制定了两部法律:《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发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二、 文化产业管制机构
中央政府文化产业管制部门主要有: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 。
(来源:云南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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