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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行政审批中心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减少收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收费管理工作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各单位,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附带收费统一在中心收费窗口收取。

  第三条各入驻单位在审批中心的统一管理下,行使其派驻单位执收主体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收费事宜。所收款项按原管理渠道管理。收费操作程序:各服务窗口开具现金缴款书(或支票进帐单)交客户—→客户到中心收费窗口缴款—→收费窗口收妥并出具收讫证明—→客户到原服务窗口领件(窗口凭客户递交收讫证明办理受理业务并将行政事业收据交客户)。

  第四条审批中心业务科负责对各入驻单位审批项目附带收费标准、依据进行审核,防止出现乱收费、滥收费、少收费。

  第五条各入驻单位有关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由物价部门在审批中心办理。

  第六条审批中心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对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入驻各单位之间、收缴费单位之间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建立收费情况月报制度。各执收单位和市工商银行每月底将收费情况上报审批中心业务科。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曲阜市委、曲阜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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