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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曲阜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确保中心正常运转,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入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单位推荐,经中心督查科培训考试确认合格后选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不转、身份不变、定期交流、相对固定,一般工作期限为2年。
二、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中心领导和管理,中心督查科将对所有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和定期评比。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满后,由中心督查科作出鉴定,送往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调整工资、评定职称和晋升职级的依据。
四、中心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违反中心有关规定和纪律的,中心督查科有权提出换人要求,派出单位必须更换。
五、根据“能进则进、相对集中、充分授权、既受又理、限期办结、一口收费”的原则,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进入中心,并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必要的审批权限。凡已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另行受理。
六、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七、中心有权召开并主持重大项目联审会,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联办部门意见严重分歧时,中心业务科有权进行裁决。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应按中心的要求参加会议,执行会议决定。
八、中心对中心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要进行监督检查,中心窗口单位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结情况等及时报中心业务科,中心业务科要及时统计汇总,定期通报。
九、中心督查科要加强对窗口单位的监督,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对窗口单位的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费用由派出单位发放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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