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心 简 介

   办 公 电 话

   规 章 制 度

   政 策 法 规

   部 门 窗 口

   窗 口 布 局

   服 务 承 诺

   表 格 下 载

 

您的位置: 首 页 » 曲阜市行政审批中心

 

曲阜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江成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主体(组织)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曲阜市发展计划局等45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35个)
  

  曲阜市发展计划局、曲阜市经济贸易局、曲阜市教育局、曲阜市科学技术局、曲阜市公安局、曲阜市民政局、曲阜市财政局、曲阜市人事局、曲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曲阜市交通局、曲阜市水利局、曲阜市农业局、曲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曲阜市文化局、曲阜市卫生局、曲阜市计划生育局、曲阜市环境保护局、曲阜市统计局、曲阜市建设局、曲阜市林业局、曲阜市粮食局、曲阜市广播电视局、曲阜市体育局、曲阜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办公室、曲阜市旅游局、曲阜市物价局、曲阜市文物管理局、曲阜市公安消防大队、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阜市国家税务局、曲阜市地方税务局、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曲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0个)

  曲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曲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曲阜市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曲阜市畜牧局、曲阜市公路局、曲阜市气象局、曲阜市烟草专卖局、曲阜市盐务局、曲阜市残疾人联合会、曲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凡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立即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通过政府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布自己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中共曲阜市委、曲阜市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曲阜市信息中心 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图片,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邮编: 273100  联系电话:0537—449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