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心 简 介

   办 公 电 话

   规 章 制 度

   政 策 法 规

   部 门 窗 口

   窗 口 布 局

   服 务 承 诺

   表 格 下 载

 

您的位置: 首 页 » 曲阜市行政审批中心
济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已经2004年8月1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济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9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济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事局、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宁市交通局、济宁市水利局、济宁市农业局、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济宁市文化局、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济宁市统计局、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济宁市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济宁市渔业局、济宁市粮食局、济宁市广播电视局、济宁市体育局、济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济宁市旅游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济宁市航运管理局、济宁市新闻出版局、济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物价局、济宁市文物管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贸易办公室、济宁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国家安全局、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济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济宁海关、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济宁市公安局曲阜新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里彦分局、济宁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济宁市市区国家税务局、济宁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济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济宁市畜牧局、济宁市公路局、济宁市档案局、济宁市知识产权局、济宁市气象局、济宁市邮政局、济宁市烟草专卖局、济宁市盐务局、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济宁市机械电子工业办公室、济宁市煤炭冶金工业公司、济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全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及综合管理工作仍暂由济宁市生物化学工业办公室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正式移交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凡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立即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通过政府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布自己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再另行公布。


中共曲阜市委、曲阜市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曲阜市信息中心 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图片,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邮编: 273100  联系电话:0537—449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