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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水利局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水利系统良好形象,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留行政审批、核准、审核9

行政审批7项:

1、河道采砂许可证

2、取水许可证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4、灌区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穿渠建设项目

5、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6、水土保持方案项目

7、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有或废除项目。

核准1项:

丙丁级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

审核1项:

向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项目

二、取消行政审批、核准、审核9

取消行政审批4项:

1、钻井许可证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爆破、考古发掘等

3、荒坡地开垦

4、乡镇和个体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表

取消核准1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取消审核4项:

1、采伐护堤林木

2、县管河道沿河城镇规划

3、围垦河道

4、防洪规划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核

三、减化审批程序、期限

  行政审批大厅水利窗口在接到手续完备、资料完整,要求办理各类许可证书后,经水利局有关人员实地勘测,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批准手续送行政审批大厅,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审批办理的要求及时说明原因。

四、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

  严格按照财政局、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向当事人(单位)收取各种规费,必须当场开具财政部门核发的发票,不得打白条或不给票据。

收费项目、标准:

1、河道采砂管理费:采砂、石、土按不超过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25%计收(是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8元/m3)。

2、水资源费:地表水0.2元/吨,地下水0.3元/吨。

3、河道工程维修护管理费:依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收。

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占地面积1~2元/m2。

  水土流失防止费:按破坏地貌植被面积1~5元m2;按堆弃的砂、石、土、废渣等2~6元/m3.

5、占用农业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有条件的修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无条件修建的按新建设总投资和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交纳开发补偿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补偿费:除按规定交纳水费外,按一年取水量交纳补偿费1.5元/m3。

五、保障措施

  群众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来人投诉,市水利局严格为当事人保密。市水利局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服从市政府的决定,该取消的审批必须取消,杜绝变相审批,将以上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水利局不再接受任何项目的申请,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逾期未办理或不廉造成不良影响的,查清事实后,取消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党纪党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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