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 |
收养登记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
收养条件 |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 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办事程序 |
1、受理登记申请。
2、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收养弃婴公告60日,收养亲属的子女进行亲属公证。
3、有关当事人亲自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经有关领导审批 |
申报材料 |
收养申请书;
弃婴(儿童)捡拾报告(公安机关签署意见);
公告;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出证申请;
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正本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收养人、被收养人照片各二张;
无子女证明 |
承诺时限 |
公告之日起满60天后的30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
250.00元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1]523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 |
服务内容 |
受理本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含印章、银行帐户、年度检查、章程修改)等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条件 |
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之和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5、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6、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组建相同、相似的社团;
7、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证:颁发民政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 5、公告 |
申报材料 |
1、筹备申请书(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筹备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下发同意社会团体筹备批文;
3、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书面报告;
4、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5、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6、社会团体发起人及拟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7、法定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办公场所使用证明(须有产权单位证明,租用须有合同);
9、社团个人(团体)会员登记表;
10、法人代表登记证;
11、社团章程核准表;
12、社团帐户、印章备案表。
* 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三份 |
承诺时限 |
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申请费10元;登记费90元;变更登记费40元;公告费80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服务内容 |
受理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含印章、银行帐户、年度检查、章程修改)等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证:颁发民政部统一监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书》;
5、公告 |
审批条件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一定的从业专职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法的财产;
5、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
申报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书;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5、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单位证明,租用须有合同);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法定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帐户、印章备案表;
11、从业人员花名册。
* 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三份 |
承诺时限 |
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100元;变更登记费40元,公告费80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