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国税涉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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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证 |
元/套 |
40 |
鲁价涉字[1993]227号 |
发票增加一联 加收0.8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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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发副本 |
元/个 |
5 |
鲁价涉字[1993]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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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
元/套 |
50 |
鲁价涉字[1993]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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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印纸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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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60k 定额100份 |
元/本 |
8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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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60k 3联*25份 |
元/本 |
2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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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48k 3联*25份 |
元/本 |
3.5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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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40k 3联*25份 |
元/本 |
4.5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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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30k 3联*25份 |
元/本 |
6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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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18k 3联*25份 |
元/本 |
9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2 |
无碳(压感)防伪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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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增加一联,加收2.50元/本 ,如增加普通纸,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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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60k 3联*25份 |
元/本 |
7.5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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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48k 3联*25份 |
元/本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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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40k 3联*25份 |
元/本 |
12.5 |
3 |
无碳(压感)微机纸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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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48k 3联*1份 |
元/份 |
0.5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发票增加一联加收0.1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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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40k 3联*1份 |
元/份 |
0.6 |
鲁价涉发[1997]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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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印纸手工版发票 |
元/本 |
7.2 |
鲁价费发[1999]46号 |
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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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碳压感纸计算机版发 |
元/份 |
0.8 |
鲁价费发[1999]46号 |
增加一联加收0.15元/份 |
4 |
新版即开即奖式刮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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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3]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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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印纸发票40K 3联*25份 |
元/本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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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一联加收2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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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式水印纸发票 40k 3联*25份 |
元/本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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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款机专用卷筒式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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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56mm*152.4mm1联*100份普通纸 |
元/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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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为200份/卷的,其工本费收取标准在上述收取标准基础上增加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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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100份无碳压感水印纸 |
元/卷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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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68mm*152.4mm 1联*100份普通纸 |
元/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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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100份无碳压感水印纸 |
元/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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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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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75mm*152.4mm 80*152.41联*100份普通纸 |
元/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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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100份无碳压感水印纸 |
元/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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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额发票工本费270mm*80mm 1联*50份 |
元/本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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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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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1]2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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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电脑四联 |
元/份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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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电脑七联 |
元/份 |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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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国税局税收服务指南
审批项目名称 |
发票领购手续审批 |
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批准 |
申报材料 |
1、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3、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4、纳税人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5、其他有关证明(一般纳税人需用的)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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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审批 |
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上报 |
申报材料 |
(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批所需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退)增值税申请报告;
2、利废产品(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及证书;
4、含产品抽样单的检测报告(原件);
5、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安全生产合格证;
6、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说明;
7、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所需资料:
1、饲料企业免税申请报告;
2、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生产许可证;
6、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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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审批 |
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登记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着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银行账号证明;
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8、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
9、委托代理协议书;
10、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书。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40元/套 |
收费依据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227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审批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审批 |
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登记 |
申报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
2、统一代码证书;
3、验资报告;
4、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
5、公司章程;
6、银行账号证明;
7、身份证件;
8、外经贸委批准证书以及其他证件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50元/套 |
收费依据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227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审批项目名称 |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审批 |
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登记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
3、业户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业主一寸照片四张;
5、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书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40元/套 |
收费依据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227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审批项目名称 |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须知 |
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认定 |
申请资格 |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 |
申报材料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及开票限额申请认定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书面申请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会计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复印件)会计人员聘书;
9、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10、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11、章程、协议(复印件);
12、购销合同(复印件);
13、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14、防伪税控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凭证(复印件);
15、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联系电话 |
0537-3190031 |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40.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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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补发副本 |
5.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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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
50.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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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国税局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知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5、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7、控告权、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请求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2、索取完税凭证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3、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4、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5、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2、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资料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5、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7、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8、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9、欠税说明的义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10、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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