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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反邪教协会章程

(2004年10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曲阜市反邪教协会是由全市科技界、教育界、法律界、宗教界、医疗卫生界、新闻文化界、经济企业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国家和省、济宁市反邪教协会的基层分会,是曲阜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曲阜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管理和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曲阜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在全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深入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总结广大人民群众在与邪教组织斗争中创造的宝贵经验;调研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和动向,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参考意见。
第五条 举办反对邪教组织的科普辅导讲座、展览,编辑印发反邪教的信息、书刊以及利用各种传媒向社会揭露邪教的丑恶面目,向公众宣传邪教的危害,引导人们提高警惕,在全社会形成反对邪教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教育与挽救受邪教危害的信徒脱离邪教组织,支持邪教信徒亲属做好转化工作。
第七条 参加国家和省市组织的群众性反邪教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民间反邪教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承办市科协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反对邪教工作的科普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市、乡科协组织及本会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发。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监督本会工作;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分配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长期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曲阜市反邪教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会长和荣誉理事。 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技界、教育界、法律界、宗教界、医疗卫生界、新闻文化界、经济企业界等社会各界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会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政府拨款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曲阜市反邪教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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