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牧执法人员一定要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在执法工作中,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依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 ,保证七日内到现场进行审查 ,合格的发证,不合格的提出改进意见, 待合格后发证。
三、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加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 作 , 接到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
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对动物、动物产品报检时 , 保证随报随检 ,并做到到点、到户、到场 ( 厂 ) 检疫 ,
完备各项手续 , 确保动物、动 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四、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兽药、饲料、种畜禽等行政 复议申请后 , 保证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
, 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对不予受理的及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或 技术争议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裁决通知。
五、当我市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时 , 在接到报告后 , 保证二小 时内赶赴现场 , 查明疫情 , 并采取紧急扑灭措施
, 确保人畜安全。
六、积极推广畜牧兽医新技术 , 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 , 加 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咨询培训、蹲点、包场等项
服务力度 , 开通诊疗热线 , 保证接电话四小时内到场 ( 户 ) 进行动物 诊疗 , 全力为养殖户排忧解难 , 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
, 确 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曲阜市畜牧中心
二 00 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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