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山东省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济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月人均收入低于156元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年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农业户口人员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为实际收入与最低保障线的差额。低保救助,通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核发《曲阜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实施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农村中符合五保条件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通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实行保吃、穿、住、医、葬(教)“五保”。
三、救灾救济。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及时赶赴受灾现场,察看实情,写出灾情报告,根据灾情状况,及时下拨救灾款,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救灾救济政策,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乡镇、街道救灾扶贫保障网络开展扶贫解困工作。管好用好救灾资金,杜绝平均主义、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的监管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优抚安置。认真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法规,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一般在5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办理或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取得服务对象的谅解。需上报解决的事项,受理后一般在5日内完成上报。
五、婚姻登记。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符合规定条件的男、女婚姻当事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全日制办公。婚姻登记按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婚姻服务项目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不得搭车收费。
六、收养登记。符合《收养法》,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有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社会团体登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受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申请后,在5日内完成对其所报材料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社会团体申请下列事项,并提交齐全的材料后,按以下时限办理完毕:
申请变更登记,5日内办完换证手续;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申请办理银行帐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当日作出答复;
申请注销登记,5日内办完注销手续。
对不能当即答复的问题,5日内予以答复。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下列事项,并提交全部有效文件后,按以下时限办理完毕:
申请变更登记,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注销登记,5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办理银行帐号、刻制印章等手续,当日作出答复。
对不能当即答复的问题,5日内予以答复。
九、地名管理。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供地名管理服务,向社会各界提供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图、录、典、志、编辑出版等项服务。
接到命名、更名(包括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5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提供处理意见。10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论证、资料收集和市政府批复件或市政府向济宁市政府请示件的草拟工作。
对地名咨询,一般当即解答。需要查阅资料的,一般2日内答复,特殊情况5日内回复。
十、社会福利企业、机构登记。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受理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接到新办福利企业材料后,15日内到企业检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上报济宁市民政局的决定,并将意见反馈予企业。对于福利企业的更名,在接到更名的全部文件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上报济宁市民政局的决定,并将意见反馈予企业。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受理申办福利机构的申请。在接到申办福利机构的组织或个人的申请后,15日内对其调查审核,作出是否符合上报济宁市民政局的决定,并将意见反馈予申办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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