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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地名办公室:
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千年古县”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民函〔2004〕2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地名是一定地域的语言文字标志,是各个时代人类活动的产物,它记录着历史环境的沧桑变化,有着丰富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文化风俗民族语言宗教特征,不同时期命名的不同名称,蕴藏着丰富的城市历史文化,是城市历史文化深厚的表现,虽然一些老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在拆迁中消失了,但保留下这些地名可以窥见城市历史发展的脉络,勾起人们对我们城市历史的回忆和联想,便于港澳台同胞和祖籍我市的天南海北的外地人寻根问祖,使我们的城市具有立体感、纵深感。因此,在城镇建设中应注重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老地名予以保护和利用,以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1.注意保持“老地名”相对稳定。在旧城改造中,对可改可不改的“老地名”坚决不改,特别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老地名”和古村落名称的更改,要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在遇到非改不可的“老地名”时,应注意做到:规模方面,保大舍小;知名度方面,保高舍低;年代方面,保长舍短;品味方面,保雅舍俗。
2.将“老地名”移植使用。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一些小街小巷等地理实体的格局可能不复存在,但为了不使“老地名”在城镇扩建中消失,各地在办理地名命名时,可将它们移植到新建的楼房、居民区、社区、公交站牌等名称上,以使历史久远、品味较高的“老地名”得以保留。
3.将“老地名”载入史册。为了使“老地名”起到存史资政的作用,可通过详细考证和实地走访,广泛收集各类“老地名”的资料和信息,编辑出版《老地名录》、《新旧地名对照表》、《地名词典》(含现势地名、历史地名)等地名工具书,以方便人们查找、利用。
4.给“老地名”挂牌立碑。为使人们了解和熟知“老地名”的内容,可在“老地名”原来适当的位置,给已给消失和仍在使用的“老地名”或挂牌展示、或立碑留念,详尽记述“老地名”的来历、含义和演变等情况,使其成为一张张生动的历史名片。
二、加强地名文化的传播,做好“千年古县”资料的上报。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我省名胜古迹最密集的地市,现在我市正在构建文化名市,为弘扬我市地名文化,为将来申报地名文化遗产作准备,各县市区要通过报刊影视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地名文化,扩大受保护地名的知名度,增强社会规范使用地名和对老地名的保护意识,提升地名工作的整体管理水平,同时,要积极做好“千年古县”资料的撰写和上报工作,(具体体例要求可参阅井径县地名文化调查材料),请各县市区向当地政府汇报,指定专人,做好分工,保质保量地完成资料的撰写工作,于2005年5月10日前将资料一式两份报市地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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