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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规则

(1)反映当地人文、地理特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含义健康,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2)一般不以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市区和同一和同一县域内街、巷居民区的名称、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以及市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4)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的街巷命名;
  (5)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质或侮辱人格、低级庸俗的内容;
  (6)避免使用生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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