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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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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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459632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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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7月国土资发〔1999〕20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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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规〔2019〕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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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五、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附件3)。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和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八、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评审备案。 九、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专家库,实现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信息共享,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专家库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实现全国数据互通共享。 十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附件4),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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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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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0〕2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出让登记权限和《意见》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政府评审备案范围,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出让登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按照备案范围和权限开展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评审备案权限再下放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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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资源储量报告经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评审通过,由档案馆提出备案申请,送大厅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含评审专家名单) | 无 | 0 | 0 | 无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 无 | 0 | 0 | 无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查 | 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 | 不确定 | 出具备案文书 |
办结 | 通知档案馆领取材料 | 1个工作日 | 档案馆领取材料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司法局 | 舞雩台路8号 | 无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舞雩台路15号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办理 |
解答 | 咨询档案馆评审办或电话咨询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459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