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曲阜市大成路与滨河路交汇处星光天地B座为民服务中心 地图链接https://j.map.baidu.com/d5/CW5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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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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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地质监测报告,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7-3735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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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2002年7月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349 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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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月3日通过, 国土资源部令第 16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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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2月10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获准延续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利用,并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前款规定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范围执行”;第二十一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未经汇交人同意公开的,只公开目录;汇交人同意提前公开的,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予以公开“;第二十二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政府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其利用方式和条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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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2日通过,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国土资发[2008]69号文 |
具体规定内容 | 《细则》中明确4类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一是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二是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四是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细则》明确规定,我国涉密地质资料密级确定应严格按《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确定的原则定密。重点是对国土资源类、测绘类、海洋类等涉密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进行细化。特别是对国土资源类的重力资料、测绘类的图形资料、海洋类中特殊地区的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作出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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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开展地勘项目资料需求情况提出资料使用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需提交 | 是 | 无 | 无 |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符合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所在省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办证申请材料,经所在省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审核通过后核发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此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 | 是 | 无 | 无 |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使用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由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所有者单位联系人填写 | 是 | 无 | 无 |
证明本次查阅地质资料的证明性材料(任务书、合同、中标文件、项目设计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证明本次查阅地质资料范围和用途的材料,如项目下达任务书、合同、中标文件或者项目设计书等 | 是 | 无 | 无 |
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需提交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 | 按法律规定 | 发放地质资料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司法局 | 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 | 0537-319019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曲阜市舞雩台路15号 | 0537-449772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地质环境咨询 |
解答 | 请电话咨询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7-373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