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省级办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企业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14:00—18:00(夏)(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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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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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窗口 电话:0537-4890610 网址:http://jiqfzwfw.sd.gov.cn/ 电子邮箱:qfajjsp@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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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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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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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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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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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向发证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二)按照延期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三)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是 | 无 | 无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无 | 无 |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可承诺,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免提交)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免提交,内部核查)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无 | 无 |
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免提交)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是 | 无 | 无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无 | 无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免提交,提供证件编号即可)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 | 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免提交:提供证件编号即可)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是 | 无 | 无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无 | 无 |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当场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当场 | 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当场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办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司法局 | 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 | 0537-319019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曲阜市舞雩台路15号 | 0537-4497722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结果名称:安全评价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7-4890610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窗口
电话:0537-4890610
网址:http://jiqfzwfw.sd.gov.cn/
电子邮箱:qfajjs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