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曲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14:00—18:00(夏)(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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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 电话:0537-4890610 网址:http://jiqfzwfw.sd.gov.cn/ 电子邮箱:qfajjsp@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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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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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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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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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幅面复印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免提交纸质,提供编号,内部核查)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幅面复印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免提交)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免提交 内部审核)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免提交)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的装置、设备经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需要提供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2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2个工作日 | 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 | 对许可证进行签署批准 | 1个工作日 | 对许可证进行签署批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司法局 | 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 | 0537-319019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曲阜市舞雩台路15号 | 0537-4497722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 现状评价)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年 11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2015 年 5 月修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4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2015 年 5 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结果名称: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 现状评价)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年 11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2015 年 5 月修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4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2015 年 5 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结果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7-4890610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177
电话:0537-4890610
网址:http://jiqfzwfw.sd.gov.cn/
电子邮箱:qfajjs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