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线下办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线下办理: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4至91号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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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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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发票领购簿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92号窗口 电话:0537-4492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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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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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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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 即时办结 | 网上查询 |
办理 |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 码、号码完全一致。 (3)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故障或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办理退票。 | 即时办结 | 网上查询 |
反馈 | 办理结束后,将核对无误的发票发放给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具的发票时,需将发票数据写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对于领用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只发放发票电子数据。 | 即时办结 | 网上查询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差别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春秋路4号 | 0537-469212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 | 0537-449771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新开办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领取发票? |
解答 | 新开办企业需网上进行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后方可提交发票申请。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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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92号窗口
电话:0537-449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