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基本编码:JN370881SWJ372030950000
实施编码:11370881MB284709644372030950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线下办理: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4至91号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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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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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纳税人信息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92号窗口 电话:0537-4492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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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8〕9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第二款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第一款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 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 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 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 第一款 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第二款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第三款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九条 对存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纸质资料或者电子存储介质按规定销毁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纸质资料全部销毁,电子存储介质所含数据不可恢复。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维修过程中,要与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资料的存放场所要确保安全,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三章 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 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 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第二款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的,依次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复核和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第二款 负责核准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批准交由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三款 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信息交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查询信息的内容,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确定查询信息提供的时间和具体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 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二) 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三) 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 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的要求,税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制度中涉及的保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或情报交换协议中涉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按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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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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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是 | 无 | 无 |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税务机关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 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审计署对税务总局审计延伸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的,由税务总局出具相关手续。审计机关对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审计,需要查询 相关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配合。税务机关收到查询申请资料后,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转交下一环节复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申请人 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1个工作日 | 电话告知 |
办理 | 负责复核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交由 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退回受理部门,由 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复核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有 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 信息交给申请人。 | 2工作日 | 当面告知,电话通知。 |
反馈 | 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查询信息的内容,确定查询信息提供的时间和具体方 式。 | 即时 | 无 |
归档 |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 限为 3 年。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即时 | 无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春秋路4号 | 0537-469212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 | 0537-449771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
解答 | 因涉及纳税人商业机密,不可网上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92号窗口
电话:0537-449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