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基本编码:JN370881SWJ371030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81MB284709644371030001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线下办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线下办理: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2至83号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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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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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清税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92号窗口 电话:0537-4492443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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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6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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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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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即时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办理 |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 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 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 即时 |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
反馈 |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1个工作日 |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归档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即时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区别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春秋路4号 | 0537-469212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 | 0537-449771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容缺办理? |
解答 | 可以容缺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92号窗口
电话:0537-449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