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曲阜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曲阜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市两级负责政策制定调整,对下业务监督指导。县级具体实施。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 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社会救助C142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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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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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定期发布最新政策,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 数量限制 | 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社会救助C142窗口 电话:0537-6570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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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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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复印件 | 2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户口簿 | 复印件 | 1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以规定材料 | 当场 | 受理通过 |
审核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 15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 |
审批 | 全面审查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 1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1.制定并及时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政策。2.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和资金的落实。3.及时拨付相关资金。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市级:1.制定并公布特困人员标准,制定并公布特困人员救助政策。2.及时拨付相关资金。3.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县级:1.及时公布特困人员救助政策。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做好动态管理工作。4.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司法局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 | 0537-319019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台路15号 | 0537-449772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特困人员主要指哪一类人群? |
解答 | 根据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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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社会救助C142窗口
电话:0537-657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