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1、A012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4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1、A012号窗口 电话:0537-449951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需提交 | 是 | 无 | 无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需提交 | 是 | 无 | 无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医疗机构出具 | 是 | 无 | 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根据相关材料的管理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 | 即时 | 决定受理 |
审查 | 对职工受伤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15个工作日 | 调查核实 |
决定 | 经调查核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情形的,予以认定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情形的,不予认定工伤。 | 1个工作日 | 做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 |
办结 | 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 | 即时 | 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司法局 | 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 | 0537-319019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曲阜市舞雩台路15号 | 0537-449772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
解答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问题 |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几种? |
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问题 |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几种? |
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1、A012号窗口
电话:0537-449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