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81SPJ370123024000

实施编码:11370881MB2796110U4370123024000

事项版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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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184-187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再生育证明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县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为民服务中心D区 社会事务区窗口
电话:0537-4890502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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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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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自备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审查材料 3工作日 受理、不予受理
制证 制证 1工作日 制证、发证

流程图

再生育审批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曲阜市司法局 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 0537-319019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曲阜市人民法院 曲阜市舞雩台路15号 0537-4497722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
解答 无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66号为民服务中心D区 社会事务区窗口
    电话:0537-48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