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检测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81GA370709034000

实施编码:1137088100433968537370709034000

事项版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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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曲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曲阜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依法律规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全天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天博路15号禁毒大队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法律规定
办理结果名称 相关法律文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天博路开发区禁毒大队
电话:0537-443058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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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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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公安部令第110号
具体规定内容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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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法律规定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吸毒检测 吸毒检测 即时 根据检测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依法律规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曲阜市司法局 曲阜市舞雲台路8号 0537-319019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曲阜市人民法院 曲阜市舞雲台路15号 0537-4497722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
解答 无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天博路开发区禁毒大队
    电话:0537-443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