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号、第405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曲阜市赫本酒吧有限公司)

日期:2025-07-23 17:27 浏览: 来源: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阜市赫本酒吧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笑、高旭诉你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7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号、第40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裁决书的内容为:被申请人曲阜市赫本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刘笑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0792.7元。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405裁决书的内容为:被申请人曲阜市赫本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高旭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6394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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