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病房楼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7-6760011
电子信箱:qfhpsp@163.com
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 | 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病房楼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尼山镇北辛村北,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院内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22号 | 6/6 | 6/9 | 6/17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22号 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投资12400万元在曲阜市尼山镇北辛村北,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院内建设曲阜市尼山中心卫生院病房楼项目,项目建成后,全院住院病床401张。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在建设和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建设期:1、土建工程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2、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曲阜市尼山片区污水处理厂。3、合理安排建筑施工作息时间,施工期间采取有效防噪措施,严防噪声扰民,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4、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运营期:1、院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医护人员废水、行政办公人员废水、门诊废水、病房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牙椅治疗废水、手术室废水、化验室器材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一起排入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1二级标准及接管要求后经管网排入曲阜市尼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餐厅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大型规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通过1根高于餐厅房顶1.5m排气筒P1排放;病房通风废气通过空气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投加除臭剂、周边进行绿化等措施后通过地面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医疗垃圾暂存点及垃圾收集点产生恶臭气体通过加强管理,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做到日产日清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污水处理站周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2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氨:0.2mg/m3,硫化氢:0.02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采取隔音、减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4、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药盒及使用说明收集后外售,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交由济宁绿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理,餐厨垃圾,隔油池废油委托相关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废滤芯暂存医疗废物贮存库,委托济宁市远东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