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子衿旅游有限公司、山东子衿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梁春丽诉被申请人曲阜子衿旅游有限公司、山东子衿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6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322号)。因采取邮寄、留置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1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322号裁决书的内容为: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至12月劳动报酬、导服费用共计13779.05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