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孔德学诉被申请人济宁中成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裁决书(曲劳人仲确字〔2025〕第2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2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确字〔2025〕第20号裁决书内容为:一、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申请。二、驳回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首页 |
|
曲劳人仲确字〔2025〕第20号公告(受送达人:济宁中成建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