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网约车鲁HR***L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存在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