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销劳务有限公司:
侯成立于2023年12月13日以“侯成立在曲阜市石门康旅慢城-葡萄酒庄园工地做钢筋绑扎工作,2023年11月13日9时10分许,侯成立在11号楼1层东边绑扎钢筋柱时摔倒,导致胳膊受伤,受伤后立即报告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安排肖潇开私家车送至泗水县杨柳镇卫生院,拍片后发现左侧桡骨骨折。”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受理,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泗水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1行初31号判决,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现重新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在泗水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1行初31号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山东鼎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寄发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881)工认举证〔2024〕025号》,因查无此人和单位,2025年5月6日被退回。后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公司注册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车站南路北湖春天7号楼1单元609室)留置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881)工认举证〔2024〕025号》,但无人签收。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日向我局提交侯成立2023年11月13日受伤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和侯成立与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局可根据侯成立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大成路星光天地国际广场B座(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0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37-4499516
特此公告。
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