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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昊翔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168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592元、经济补偿796元。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苏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379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5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7月1日下午3点在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人社局214房间)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