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凤凰苑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邢华诉被申请人曲阜凤凰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98号)。因采取邮寄、留置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1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5〕第98号裁决书的内容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6月至2025年2月27日;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至2025年2月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39986.55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8254.16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