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济宁苏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PET塑料瓶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7-6760011
电子信箱:qfhpsp@163.com
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济宁苏氏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80万只PET塑料瓶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曲阜(陵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 1 号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4号 | 4/7 | 4/8 | 4/16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4号 济宁苏氏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在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曲阜(陵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1号建设年产80万只PET塑料瓶项目。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循环冷却排污水用于冲厕,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田堆肥,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吹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VOCs、乙醛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VOCs排放浓度60mg/m3,乙醛排放浓度20mg/m3),有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2000(无量纲)。生产过程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厂界无组织乙醛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0.04mg/m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20(无量纲)。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下脚料、废瓶坯、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暂存危废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本项目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0.051t/a之内。 6、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