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4年9月,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焦作市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逾期未复审,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加油站处罚款7.1万元。(案例来源: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