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监护人案
2024年8月,岱山县乡镇执法人员对岱山某船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且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7月3日有限空间作业票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为同一人)。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岱山县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三、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含氧量不足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可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从而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工贸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