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9X4/2025-00634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4-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关于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微晶纤维素105型项目已批准公告

来源: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4-22 16:44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微晶纤维素105型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2025422-202542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7-6760011

电子信箱:qfhpsp@163.com

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公告结束时间

1

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

微晶纤维素105型项目

曲阜市陵城镇,曲阜(陵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8号

4/22

4/22

4/29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8

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投资231.5万元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微晶纤维素105型项目。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碱喷淋塔废水进MVR预处理后和压滤废水、反渗透系统废水、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蒸汽冷凝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混凝反应池+斜板沉淀池+水解酸化反应塔+UASB厌氧塔+厌氧生化沉淀池+A/O生化池+二沉池”处理工艺处理后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3416.1-2023)表2限值(3000mg/L其余指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干燥、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标准10.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23kg/h后通过30m排气筒(DA018)排放;木浆粉碎、风送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标准10.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23kg/h后通过30m排气筒(DA015)排放;酸解工序产生的氯化氢通过一级碱液喷淋吸收塔处理,氯化氢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1.4kg/h后通过30m排气筒DA017排放;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中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5m排气筒DA020排放;生产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氯化氢:0.2mg/m3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收集后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危废贮存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5、项目颗粒物NOxSO2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103t/a0.0566t/a0.0032t/a之内。

6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422


分享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