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特别是要牢牢把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新目标、文明发展的新高度。追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悠久历史,从夏商的“刑书”到周朝的“礼法合一”,再到秦汉的“法治”改革,直至唐宋明清的法律体系,展示了法律理念如何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渐形成,并影响着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社会治理思想资源,可以为当下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实践指引。
一、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制定社会公约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治理智慧在制定社会公约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价值。社会公约,作为社会自我治理的规则,既反映了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又融合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导向,是传统与现代相融合的产物。通过借鉴和转化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可以制定出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促进和谐共生的社会公约,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发展。
社会公约的制定应当汲取“礼法合治”的理念。在古代,法律与道德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寓教于法的治理模式。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借鉴这一传统,将道德规范融入社会公约,制定出既能约束行为,又能引导道德风尚的规则。例如,城市社区可以设立“邻里守望相助”的规定,鼓励居民之间相互帮助,形成互助友爱的社区氛围。这种公约既符合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权益的法治精神,又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仁爱”和“礼”的精髓。
利用“天下无讼”的追求,社会公约应注重预防和调解机制的建设。古代“无讼”的理想意味着通过道德教化和和谐共处来避免纠纷。现在,我们可以在公约中设立纠纷预防和调解程序,如设立邻里调解委员会,将纠纷解决在社区层面,减少法律纠纷。这种做法既体现了现代法律的预防性,又符合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和谐与预防冲突的理念。
再者,社会公约的制定与实施应体现公平与公正。古代法律强调“法不阿贵”,现代社会也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制定社会公约时,应确保所有居民都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公约的内容和执行标准对所有人都公平一致。这不仅能增强居民对公约的认同感,也有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确保每个社区成员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社会公约的执行应注重教育与引导。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罚”主张通过道德教育而非单纯惩罚来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在现代城市社会生活中,最小单元是社区,可以通过举办社区讲座、法律培训等活动,提升居民的法律素养,使他们了解并自愿遵守公约,从而实现社区自治。
二、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崇尚德法共治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进路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的德法共治理念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理念深深植根于中国历史的法治精神之中,主张道德与法律的交融,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在现代社会,德法共治的实践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更体现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公民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解与遵守上。
德法共治重在法律的制定阶段。在古代,法律不仅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更是道德教化的载体,如《礼记》中所倡导的“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这种观念强调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来弘扬社会美德。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应当借鉴这一理念,确保法律内容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又能反映社会的道德共识,从而增强法律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法律实施中,德法共治强调法律的执行应当注重道德的引导作用,而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古代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倡通过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来感化人心,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当代,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除了严格执行法律,也应关注道德的教育功能,通过公正的判决和合理的解释,弘扬社会正义,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适时引入道德因素,如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以此彰显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德法共治也体现在法律教育与普及中。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并重,通过教育引导公众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对道德的追求。在现代社会,法律教育应当更加注重道德素养的培养,让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明白道德的重要性。通过法律课程、公共讲座、媒体宣传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道德,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公平正义等,以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
通过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的德法共治,社会治理法治化能够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和谐共生,提升社会治理的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这既是对传统法律智慧的尊重与传承,也是对现代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路径提供了独特的实践指引。
三、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建礼法秩序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合治”理念提供了构建礼法秩序的宝贵思路。在古代,礼与法并非割裂,而是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这种礼法秩序的构建,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以及教育等各个环节,对现代社会具有深远的启示。
一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礼法合一”的原则。在古代,法律往往与礼仪规则相融合,如《唐律疏议》中既有法律条文,又有对礼节的解释。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在法律中融入道德元素,例如在合同法中强调诚信原则,在刑法中考虑道德因素影响量刑。通过法律的道德化,使得法律的执行不仅仅依据严格的条文,而是考虑行为的社会影响与道德意义,以此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是法律的实施应当遵循“礼法并举”的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往往结合礼与法,既注重法律的公正执行,也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在现代,司法判决同样可以体现这一理念,例如在处理邻里纠纷时,除了法律裁决,还可以引导当事人遵循传统礼仪,实现和谐共处。这种做法既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又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体现了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人文关怀。
三是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培养礼法并重的观念。古代教育中,法律与礼仪教育相辅相成,培养的是既有法律素养又有道德品质的公民。在现代,法律教育应当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教育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尊重和实践社会道德。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也有利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
通过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秩序理念,可以构建一个既体现法治精神又富含道德温度的社会治理模式,使法律成为社会公正和和谐的有力保障。这种实践进路是对传统法治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也是对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深化,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参考和实践路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树立内在规范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树立内在规范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且深刻的资源。内在规范,即个体内心的道德约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支撑,它使得法律的外在强制与道德的内在驱动相得益彰,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和转化传统法律文化,强化公民的内在规范,从而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树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罚”理念,强调法律应有的道德基础。这种理念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以道德为引领,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行为,而非单纯的惩罚。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教育,强化公民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使他们明白守法不仅是避免法律制裁,更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体现。通过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形成公民的内在规范,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树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缘法而治”观念,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这种公正性的追求不仅体现在法律的执行上,更体现在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内在影响中。在社会治理中,通过公正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可以培养公民对法律公正的信任,使他们将公正视为社会行为的内在准则。当公民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公正性,他们将更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形成对公正行为的内在规范。
树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礼入刑”思想,主张法律应当融入社会的道德习俗,这种融入使得法律更易于被接受,也更具有道义上的说服力。 在当代,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对社会普遍道德的尊重,使法律与社会习俗相协调,从而更易于被公众接受,形成内在规范。例如,将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融入法律,使之成为公民行为的内在约束。
树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原则,提倡道德在法律之上的指导地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道德为基础,通过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在社会治理中,通过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引导,公民不仅能理解法律的外在规则,更能理解其背后的道德价值,从而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形成内在规范。
内在规范的树立不仅可以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更能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社会治理的和谐与公正。这是对传统法律智慧的创造性应用,也是对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深化,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参考和实践策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节选自《缘法而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来源:《攀登》
作者:江淑慧 中共曲阜市委党校党性教育科科长,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