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山东百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0吨医药级透明质酸钠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7-6760011
电子信箱:qfhpsp@163.com
通讯地址: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
邮编:2731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山东百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年产10吨医药级透明质酸钠项目 | 曲阜(陵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百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内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6号 | 4/16 | 4/16 | 4/24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6号 山东百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投资1100万元在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百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年产10吨医药级透明质酸钠项目。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工艺废水及包装清洁废水、软水制备浓水、冷凝水、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IC反应器+两级A/O”处理工艺处理后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3416.1-2023)表2限值(3000mg/L),其余指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曲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乙醇回收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两级水洗喷淋+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VOCs:60.0mg/m3,3.0kg/h)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7)排放;干燥工序产生的烟粉尘和有机废气通过三级水喷淋处理,颗粒物和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颗粒物:10mg/m3、3.5kg/h,VOCs:60.0mg/m3、3.0kg/h)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4)排放;气浮间及厌氧塔产生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有机废气,采用两级碱洗水喷淋+生物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通过现有20m排气筒(DA005)排放;曝气池产生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有机废气,采用水洗喷淋+碱洗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8)排放;生产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相关单位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暂存危废贮存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项目VOCS、颗粒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146t/a、0.0001t/a之内。 6、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