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曲阜市惠通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5年4月15日-2025年4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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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曲阜市惠通建材有限公司 |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王庄镇褚魏村北 104 国道西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5号 | 4/14 | 4/15 | 4/23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5〕15号 曲阜市惠通建材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在曲阜市王庄镇褚魏村北104国道西(曲阜市惠通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该技改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建筑垃圾20万吨,二期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建筑垃圾40万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车间喷淋用水全部蒸发损耗;洗车废水、骨料清洗废水、滚筒筛分废水和二次箱破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上料及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上料、鄂破、箱破、振动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其他建材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10mg/m3),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15m高排气筒标准要求(3.5kg/h)。筒仓废气经自带的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物料堆场位于封闭车间内部,原材料储存区设置喷淋装置,生产车间地面、厂区运输道路硬化,定时洒水抑尘;设置洗车台,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生产过程未经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行业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沉淀池沉渣、压滤泥饼委托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地面沉降粉尘、除尘器收集尘回用于生产,除尘器废布袋外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危废贮存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本项目一期建设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在0.2217t/a之内。 6、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环境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本批复意见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年4月14日 |